ImageName1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假日表演藝術─藝起來中正」演出申請簡章(107.01.29修正)
「ImageName1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假日表演藝術─藝起來中正」演出申請簡章(107.01.29修正)」於資料集「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行政規則」由單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的王巧慧 小姐所提供,聯繫電話是02-23431100#1055,最近更新時間為:2023-07-26 16:53:34。 欄位Id的內容是92130 , 欄位UnitId的內容是197 , 欄位TypeId的內容是1 , 欄位ImageName的內容是 , 欄位BaseCategoryName的內容是 , 欄位PublishTime的內容是2018-03-19 00:00:00 , 欄位Subject的內容是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假日表演藝術─藝起來中正」演出申請簡章(107.01.29修正) , 欄位Content的內容是 壹、目的 肆、演出類別、形式及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修正公告
為推動文化觀光服務,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特提供表演舞台鼓勵國內表演藝術相關之青少年社團及優秀藝文團體發揮創意,以達培育藝文創作人才,營造藝術氛圍之目的。
貳、申請資格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社團或在校學生,須出具學校同意書(或經學校負責社團管理相關單位用印)。
二、高中職學校社團除出具學校同意書(或經學校負責社團管理相關單位用印)外,須由學校/社團指導老師擔任聯絡窗口,且全程督導演出相關事宜。
三、具公開展演表演藝術活動經驗之一般團體,有經政府機關(構)邀請展演經驗者尤佳。
參、節目演出費之給付
經本處審核通過之申請單位,本處演出費用給付方式如下:主要參與演出人數 演出費金額(次) 1人 每次新臺幣2千5百元 2人 每次新臺幣5千元 3人 每次新臺幣7千5百元 4人 每次新臺幣1萬元 5人以上 每次新臺幣1萬2千5百元
一、演出類別:具特色之音樂、舞蹈或展演等表演藝術活動。
二、演出形式:以定時、定點形式呈現。
三、演出內容:應包含表演內容、觀眾互動及本處「假日表演藝術─藝起來中正」演出申請介紹等。
伍、演出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每年1月至12月,每周六下午4時起,一日以一場次表演為原則,每場次50分鐘,如因天候或其他因素調整時,以本處安排規劃為準。
二、地點:以大孝門廣場為主。但演出當日如遇下雨致無法於戶外場地演出,將移至本處大孝門廳(護理站前區域)辦理。
三、除前款事由外,演出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災)等致無法順利演出時,依申請單位與本處協商後為之或另擇期舉辦。本處並協助於官網公告之。
四、申請演出團體應事先考量自身需求與演出音量大小考量慎選演出日期。
陸、本處音響設備支援(依本處音響實際使用調度狀況為準)
DVD/CD播放機、無線麥克風2組(1組2支,可替換成頭戴式無線麥克風)、14軌輸入混音器、數位迴音效果處理器、31段雙頻道音質處理器、音頻動態處理器、2台高功率擴大器、4支二音路高功率喇叭等。
柒、獲准演出之申請單位(以下簡稱演出團體)應配合及遵守之相關規定
一、演出團體須自行製作活動海報或派員至本處繪製節目板。
二、演出團體須透過自營之網路社群媒體宣傳或轉載本處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之演出訊息,以達行銷推廣加乘效益。
三、核定演出之案件,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於活動期間進行考評 ,並列為未來再度申請審核之依據。
四、演出內容有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如使用他人的劇本、音樂、舞蹈等)應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申請者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申請單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取消或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申請單位違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之相關規範者。
(二)申請資料有偽造不實情事者。
(三)非不可抗力事由致演出變更或因故無法如期參與演出者(演出變更如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列)。
(四)申請單位未經本處核准,進行任何政治性、商業性及與申請內容無關之行為,致使本處形象受損者。
(五)演出團體演出時音量過大,嚴重影響周邊展場且經勸導無效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每年10月起至翌年11月(除本處進行機電保養或政策性閉館外)。申請單位應於預定演出時間前45個日曆天以上完成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假日表演藝術─藝起來中正」申請表及歷史演出影像紀錄各乙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提出申請,資料不全者不受理。寄送地址為「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收件人為「推廣教育組蘇虹綾」。
三、申請單位遞件前,應事先電洽本處聯絡人推廣教育組蘇虹綾,電話:02-23431100分機1025。
四、本處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審核通過,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業經申請核准之活動日期,不開放重複申請。
六、獲准演出之申請單位演出完成後於當年度再提出申請者(以下簡稱同一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限申請1次。但申請團體為學校社團者,於每年3月至8月、9月至翌年2月期間各限申請1次,每次演出須間隔3個月。
(二)同一申請單位申請如已逾前開規定次數仍欲提出申請,且同意為無償演出者,本處得於所申請表演之日期無其他表演團體申請的前提下受理之。
(三)先前已完成之表演未違反本簡章第柒點第五款規定者。
(四)同一申請單位於當年度提出第二次申請時,如與其他當年度第一次申請之表演團隊日期相同者,應由第一次申請之團隊優先取得表演機會。
七、如遇重大政策或大型活動等因素,本處保有變更演出場地及時間之權力。
玖、審查作業
一、審查結果經本處核定後,於本處官網上公告錄取名單,並以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標準:就演出內容之藝術性、教育性、效益性及過去實績等綜合考量。
壹拾、撥款及核銷
一、獲准演出之申請單位,應於演出完成後30個日曆天內,將領據及演出成果送交本處,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二、上述演出成果應包含演出活動剪影、錄影紀錄(長度不限)及網路宣傳紀錄等。
三、經審核通過者,若其演出時間為每年12月最後一周,則須於演出完成後隔年1月第1周內辦理核銷作業,並於演出後14天內繳交其結案報告。
四、無故未繳交結案報告者,本處將列為未來再度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本處依規定先行扣繳。
六、欲申請演出證明者,須於演出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份演出證明收取工本費新臺幣30元。
壹拾壹、附則
一、本簡章未盡之處,本處將以公告方式補充之,並以官方網站最新公告為準,不另行通知。
二、本簡章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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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Time
2018-03-19 00:00:00
Subject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假日表演藝術─藝起來中正」演出申請簡章(107.01.2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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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修正公告
壹、目的
為推動文化觀光服務,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特提供表演舞台鼓勵國內表演藝術相關之青少年社團及優秀藝文團體發揮創意,以達培育藝文創作人才,營造藝術氛圍之目的。
貳、申請資格
一、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社團或在校學生,須出具學校同意書(或經學校負責社團管理相關單位用印)。
二、高中職學校社團除出具學校同意書(或經學校負責社團管理相關單位用印)外,須由學校/社團指導老師擔任聯絡窗口,且全程督導演出相關事宜。
三、具公開展演表演藝術活動經驗之一般團體,有經政府機關(構)邀請展演經驗者尤佳。
參、節目演出費之給付
經本處審核通過之申請單位,本處演出費用給付方式如下:
主要參與演出人數 | 演出費金額(次) |
1人 | 每次新臺幣2千5百元 |
2人 | 每次新臺幣5千元 |
3人 | 每次新臺幣7千5百元 |
4人 | 每次新臺幣1萬元 |
5人以上 | 每次新臺幣1萬2千5百元 |
肆、演出類別、形式及內容
一、演出類別:具特色之音樂、舞蹈或展演等表演藝術活動。
二、演出形式:以定時、定點形式呈現。
三、演出內容:應包含表演內容、觀眾互動及本處「假日表演藝術─藝起來中正」演出申請介紹等。
伍、演出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每年1月至12月,每周六下午4時起,一日以一場次表演為原則,每場次50分鐘,如因天候或其他因素調整時,以本處安排規劃為準。
二、地點:以大孝門廣場為主。但演出當日如遇下雨致無法於戶外場地演出,將移至本處大孝門廳(護理站前區域)辦理。
三、除前款事由外,演出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災)等致無法順利演出時,依申請單位與本處協商後為之或另擇期舉辦。本處並協助於官網公告之。
四、申請演出團體應事先考量自身需求與演出音量大小考量慎選演出日期。
陸、本處音響設備支援(依本處音響實際使用調度狀況為準)
DVD/CD播放機、無線麥克風2組(1組2支,可替換成頭戴式無線麥克風)、14軌輸入混音器、數位迴音效果處理器、31段雙頻道音質處理器、音頻動態處理器、2台高功率擴大器、4支二音路高功率喇叭等。
柒、獲准演出之申請單位(以下簡稱演出團體)應配合及遵守之相關規定
一、演出團體須自行製作活動海報或派員至本處繪製節目板。
二、演出團體須透過自營之網路社群媒體宣傳或轉載本處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之演出訊息,以達行銷推廣加乘效益。
三、核定演出之案件,應依申請內容確實執行,本處得於活動期間進行考評 ,並列為未來再度申請審核之依據。
四、演出內容有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如使用他人的劇本、音樂、舞蹈等)應取得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申請者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申請單位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取消或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申請單位違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之相關規範者。
(二)申請資料有偽造不實情事者。
(三)非不可抗力事由致演出變更或因故無法如期參與演出者(演出變更如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列)。
(四)申請單位未經本處核准,進行任何政治性、商業性及與申請內容無關之行為,致使本處形象受損者。
(五)演出團體演出時音量過大,嚴重影響周邊展場且經勸導無效者。
(六)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每年10月起至翌年11月(除本處進行機電保養或政策性閉館外)。申請單位應於預定演出時間前45個日曆天以上完成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於受理期間內檢具「假日表演藝術─藝起來中正」申請表及歷史演出影像紀錄各乙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提出申請,資料不全者不受理。寄送地址為「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收件人為「推廣教育組蘇虹綾」。
三、申請單位遞件前,應事先電洽本處聯絡人推廣教育組蘇虹綾,電話:02-23431100分機1025。
四、本處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審核通過,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業經申請核准之活動日期,不開放重複申請。
六、獲准演出之申請單位演出完成後於當年度再提出申請者(以下簡稱同一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限申請1次。但申請團體為學校社團者,於每年3月至8月、9月至翌年2月期間各限申請1次,每次演出須間隔3個月。
(二)同一申請單位申請如已逾前開規定次數仍欲提出申請,且同意為無償演出者,本處得於所申請表演之日期無其他表演團體申請的前提下受理之。
(三)先前已完成之表演未違反本簡章第柒點第五款規定者。
(四)同一申請單位於當年度提出第二次申請時,如與其他當年度第一次申請之表演團隊日期相同者,應由第一次申請之團隊優先取得表演機會。
七、如遇重大政策或大型活動等因素,本處保有變更演出場地及時間之權力。
玖、審查作業
一、審查結果經本處核定後,於本處官網上公告錄取名單,並以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標準:就演出內容之藝術性、教育性、效益性及過去實績等綜合考量。
壹拾、撥款及核銷
一、獲准演出之申請單位,應於演出完成後30個日曆天內,將領據及演出成果送交本處,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二、上述演出成果應包含演出活動剪影、錄影紀錄(長度不限)及網路宣傳紀錄等。
三、經審核通過者,若其演出時間為每年12月最後一周,則須於演出完成後隔年1月第1周內辦理核銷作業,並於演出後14天內繳交其結案報告。
四、無故未繳交結案報告者,本處將列為未來再度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本處依規定先行扣繳。
六、欲申請演出證明者,須於演出完成後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份演出證明收取工本費新臺幣30元。
壹拾壹、附則
一、本簡章未盡之處,本處將以公告方式補充之,並以官方網站最新公告為準,不另行通知。
二、本簡章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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