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106年不可不知的食品規範新制!,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
「標題:106年不可不知的食品規範新制!,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於資料集「本署新聞公告資料集」由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陳 先生所提供,聯繫電話是02-2787-7895,最近更新時間為:2021-12-10 10:27:12。 欄位發布日期的內容是2016/12/28 , 欄位內容的內容是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1月1日起有追溯追蹤及食品標示等8項新制上路: Ø 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 Ø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Ø 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Ø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Ø 市售「大麥」食品之標示規定 Ø 市售「太白粉」產品之標示規定 Ø 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 Ø 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介紹新制規定如下: 一、 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 (一) 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9條規定,於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納入19類食品業者分階段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其中106年起實施強制電子申報與開立電子發票估計近約4000家業者(附件1)。 符合上開公告類別與規模食品業者每月10日前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至非追不可,分類說明如下: 1. 製造業: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 2. 輸入業: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 3. 販售業: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 另,符合上開公告且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者於規定實施日期起應開立電子發票。 (二) 罰則 1. 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不實電子發票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 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2條,105年2月4日公告「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規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之產品,應於其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醒語,以提醒消費者食用或使用該產品應注意的安全性,並自106年1月1日(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施行。 (二) 罰則 如未依規定加註醒語標示,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三、 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4條,105年3月8日公告「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規定,規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應辦理食品添加物產品登錄,業者應至食藥署「非登不可」平台登錄產品「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產品標籤」等資訊,完成登錄後系統即核發「產品登錄碼」,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以利食品業者辨識。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二) 罰則 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四、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2條及25條,105年6年24月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以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並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巧克力指以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製成,為固體型態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以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詳如附件2);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未超過5%者,不論添加量皆應於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者,則應於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樣。 本規定除規範包裝巧克力外,具營業登記的散裝巧克力販賣業者亦應於販售之場所依本規定標示。包裝巧克力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2公分;散裝巧克力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標示,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二) 罰則 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五、 市售「大麥」食品之標示規定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8條,105年5月16日函釋大麥標示規定,為正確及透明「大麥」之產品資訊並兼顧消費者熟悉及產業沿用多年之商品名稱,其外包裝不得僅標示「洋薏仁」、「小薏仁」或「珍珠薏仁」等商品名稱,應併列實際所含原料標示,例如:「大麥(洋薏仁)」、「大麥(小薏仁)」或「大麥(珍珠薏仁)」,且內容物應如實標示為「大麥」;另倘以大麥為原料之一者,內容物應如實標示為大麥。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二) 罰則 106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函釋內容標示,否則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六、 市售「太白粉」產品之標示規定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8條,於105年5月16日函釋太白粉標示,規定「太白粉」產品應於內容物如實標示其所使用之原料名稱(如「樹薯粉」或「馬鈴薯粉」等);另倘以太白粉作為原料之一者,內容物亦應如實標示為「樹薯粉」或「馬鈴薯粉」等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二) 罰則 106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函釋內容標示,否則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七、 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8條,105年7月14日函釋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規定屬於「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非屬「鱈形目」魚種(例如「圓鱈」(俗稱智利海鱸)或「扁鱈」(俗稱大比目魚))卻標示「鱈魚」,即屬標示不實。如內容物不含品名宣稱之特定魚種,而係以香料或調味料調製提供所宣稱之特定魚種風味者,其品名或品名附近明顯處應標示「風味/口味」字樣。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二) 罰則 「圓鱈、扁鱈」未依前述規定標示清楚,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八、 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一) 規定 105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1. 強化警語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別。 2. 因低鈉食鹽及低鈉醬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刪除其應標示事項。 3. 酌修調整蛋白質食品加標示事項,產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及營養素,得免標示「為達營養均衡,本品請勿單獨使用」之類似詞句。 4. 明確定義必需脂肪酸係指亞麻油酸及α-次亞麻油酸,並修正應標示警語「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及「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α-次亞麻油酸」之型態,以供食品業者遵循。 (二) 罰則自106年1月1日起製造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 欄位附檔連結的內容是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61312&chk=B64F154B-7A81-45CC-A403-E2BBDC53FBFC;;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61313&chk=1DAEA6F4-2658-4D99-87B2-90CB418614DE , 欄位標題的內容是106年不可不知的食品規範新制! 。
發布日期
2016/12/28
內容
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1月1日起有追溯追蹤及食品標示等8項新制上路: Ø 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 Ø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Ø 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Ø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Ø 市售「大麥」食品之標示規定 Ø 市售「太白粉」產品之標示規定 Ø 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 Ø 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介紹新制規定如下: 一、 食品業者強制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與開立電子發票 (一) 規定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9條規定,於104年7月31日公告「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納入19類食品業者分階段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其中106年起實施強制電子申報與開立電子發票估計近約4000家業者(附件1)。 符合上開公告類別與規模食品業者每月10日前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追蹤資料至非追不可,分類說明如下: 1. 製造業: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 2. 輸入業: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 3. 販售業: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 另,符合上開公告且依財稅機關認定應開立統一發票者於規定實施日期起應開立電子發票。 (二) 罰則 1. 公告指定規模及類別之食品業者申報資料不實或開立不實電子發票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2. 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開立電子發票者致無法為食品追溯追蹤,依同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2條,105年2月4日公告「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應標示醒語規定」,規定包裝食品與玩具併同販售之產品,應於其外包裝標示「本產品內含玩具,小心勿吞食或吸入,建議由成人陪同監督使用」或等同意義字樣醒語,以提醒消費者食用或使用該產品應注意的安全性,並自106年1月1日(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施行。 (二) 罰則 如未依規定加註醒語標示,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三、 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4條,105年3月8日公告「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規定,規定食品添加物業者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應辦理食品添加物產品登錄,業者應至食藥署「非登不可」平台登錄產品「商品名稱」、「用途分類」、「型態」、「成分」、「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產品標籤」等資訊,完成登錄後系統即核發「產品登錄碼」,不論單方或複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於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字樣及其登錄碼,以利食品業者辨識。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二) 罰則 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四、 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2條及25條,105年6年24月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規定以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並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巧克力指以可可製品為原料,並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製成,為固體型態不含內餡之黑巧克力、白巧克力及牛奶巧克力,以巧克力為品名者應有的成分及內容物含量(詳如附件2);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未超過5%者,不論添加量皆應於品名附近標示「可可脂中添加植物油」或等同字義;添加植物油取代可可脂之巧克力,其添加量超過該產品總重量5%者,則應於品名前加標示「代可可脂」字樣。 本規定除規範包裝巧克力外,具營業登記的散裝巧克力販賣業者亦應於販售之場所依本規定標示。包裝巧克力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2公分;散裝巧克力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標示,以標記(標籤)標示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2公分。 (二) 罰則 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 五、 市售「大麥」食品之標示規定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8條,105年5月16日函釋大麥標示規定,為正確及透明「大麥」之產品資訊並兼顧消費者熟悉及產業沿用多年之商品名稱,其外包裝不得僅標示「洋薏仁」、「小薏仁」或「珍珠薏仁」等商品名稱,應併列實際所含原料標示,例如:「大麥(洋薏仁)」、「大麥(小薏仁)」或「大麥(珍珠薏仁)」,且內容物應如實標示為「大麥」;另倘以大麥為原料之一者,內容物應如實標示為大麥。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二) 罰則 106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函釋內容標示,否則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六、 市售「太白粉」產品之標示規定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8條,於105年5月16日函釋太白粉標示,規定「太白粉」產品應於內容物如實標示其所使用之原料名稱(如「樹薯粉」或「馬鈴薯粉」等);另倘以太白粉作為原料之一者,內容物亦應如實標示為「樹薯粉」或「馬鈴薯粉」等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二) 罰則 106年1月1日起製造之產品應依本函釋內容標示,否則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七、 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 (一) 規定 依據食安法第28條,105年7月14日函釋特定魚種為品名之標示規定,規定屬於「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非屬「鱈形目」魚種(例如「圓鱈」(俗稱智利海鱸)或「扁鱈」(俗稱大比目魚))卻標示「鱈魚」,即屬標示不實。如內容物不含品名宣稱之特定魚種,而係以香料或調味料調製提供所宣稱之特定魚種風味者,其品名或品名附近明顯處應標示「風味/口味」字樣。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二) 罰則 「圓鱈、扁鱈」未依前述規定標示清楚,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產品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八、 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一) 規定 105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特殊營養食品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1. 強化警語標示「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不適合一般人食用,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之類似詞句,應以粗體字標明,且字體應明顯與底色加以區別。 2. 因低鈉食鹽及低鈉醬油不以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管理,所以刪除其應標示事項。 3. 酌修調整蛋白質食品加標示事項,產品如可提供病人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及營養素,得免標示「為達營養均衡,本品請勿單獨使用」之類似詞句。 4. 明確定義必需脂肪酸係指亞麻油酸及α-次亞麻油酸,並修正應標示警語「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亞麻油酸」及「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α-次亞麻油酸」之型態,以供食品業者遵循。 (二) 罰則自106年1月1日起製造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標題
106年不可不知的食品規範新制!
「標題:106年不可不知的食品規範新制!,為強化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並保障消費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所屬的資料集:「本署新聞公告資料集」的其他資料
發布日期:
2020/10/06
內容:
時令即將步入冬季,民眾普遍有吃湯圓、冬令進補等習慣,為維護民眾食的安心,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109年節慶時令食品稽查抽驗專案-冬季時令食品」計畫,由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針對市售湯圓產品、各式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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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藥署啟動109年「節慶時令食品稽查抽驗專案-冬季時令食品」計畫
發布日期:
2014/07/01
內容:
近來有業者利用網路APP軟體下單方式,向消費者銷售隱形眼鏡,至不特定門市取貨,並宣稱隱形眼鏡之保存液,含有維他命成分之療效,已違反藥事法規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消費者,應至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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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隱形眼鏡應至合法藥商門市選購,勿圖一時方便,忽視眼睛的健康。
發布日期:
2018/02/07
內容:
抱著發燙的孩子夜不成眠是為人父母最煎熬的考驗,而「小朋友發燒該不該先給退燒藥?」、「退燒藥該怎麼用?」更是所有父母最關心的議題,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提醒家長或家中照護者,小朋友發燒應就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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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寶貝發燒家長莫慌,一起學習正確用退燒藥
發布日期:
2016/12/19
內容: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更新「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結果,今日新增朋軒有限公司通報「福岡小粒納豆」及「小倉小粒納豆」產品,經原廠提供相關證明醬油包及芥末包製造所皆為「千葉縣」,皆已完成下架,截至目
附檔連結:
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61080&chk=F6D239CF-9940-4D54-A661-FF77027E5
標題:
食藥署公布日本食品標示查核專案查核結果(12月19日更新 )
發布日期:
2014/10/12
內容:
近期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及加拿大衛生部發布外用殺菌劑藥品若未依藥品說明所載方式配製、使用或儲存,而遭受微生物汙染時,嚴重時甚至可能導致嚴重及致命性菌血症或敗血症,特別是近期接受手術者、因每日注射需定期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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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消毒藥品要用對,小心感染找上身
發布日期:
2014/01/17
內容:
有關今日媒體報導「鏵甡」、「揚通」2家醫療器材業者,涉嫌將「"亞培"飛快速專家冠狀動脈支架暨置放系統,衛署醫器輸字第017074號」、「"海斯凱" 泰坦2冠狀動脈血管支架,衛署醫器輸字第014795號
附檔連結:
標題:
請醫療院所停用「鏵甡」、「揚通」2家業者供應之疑涉過期醫療器材
發布日期:
2017/10/16
內容:
衛生福利部 (下稱衛福部)於今(16)日接獲香港食安中心通知,由我國輸出香港之乙批大閘蟹,檢出戴奧辛超出管制限值,衛福部、農委會及環保署立即啟動三部會署聯合稽查,針對養殖場之大閘蟹、飼料及水質等環境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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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我國輸出香港之大閘蟹被檢出戴奧辛,跨部會刻正進行調查
發布日期:
2012/11/28
內容:
關稅總局澄清新聞稿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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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21312&chk=59829455-EA8D-46BE-8FC0-1319C3147
標題:
有關101年11月28日媒體報導「違藥事法網購國外按摩椅被送辦」情事,財政部關稅總局發佈新聞稿澄清該則報導如附件
發布日期:
2018/09/25
內容: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於107年9月26至28日在台北舉辦為期三天的「2018 APEC優良查驗登記管理(Good Registration Management)法規科學卓越中心
附檔連結:
標題:
2018亞太經濟合作(APEC)優良查驗登記管理法規科學卓越中心研討會
發布日期:
2014/05/28
內容: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與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共同合作,執行市售食品真菌毒素含量監測計畫,4月共抽驗食品7類56件,結果54件符合規定(合格率為96.4 %);有2件不符合規定(1件紅麴米中”橘黴
附檔連結:
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29959&chk=A96478BC-F824-4377-8764-DD33220C6
標題:
「市售食品真菌毒素含量監測計畫」檢驗結果
發布日期:
2005/10/28
內容:
衛生署檢驗化粧品,發現6件不合格,詳附件檔。
附檔連結:
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13850&chk=60C33C51-D719-4AA3-B416-8D15E2825
標題:
衛生署檢驗化粧品,發現6件不合格
發布日期:
2017/08/27
內容:
近日外媒報導歐洲出現疑似食用豬肉感染E型肝炎病毒之案例,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醒民眾,為預防E型肝炎病毒感染,食用農畜肉製品時應徹底加熱,以保障飲食安全。 E型肝炎病毒流行區通常發生於環境衛生
附檔連結:
標題:
農畜產品徹底加熱,預防E型肝炎病毒
發布日期:
2014/08/06
內容:
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成立以來,已核准獨步全球的兩相軟骨修復植體醫療器材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預計可以搶攻全球第一個創新產品上市機會。鑒於國內高階醫療器材研究能量蓬勃,為縮短高階醫療器材跨入臨床試
附檔連結:
標題:
醫顯身手~培育醫療器材臨床試驗軟實力
發布日期:
2020/01/19
內容:
年節期間,歡送舊歲,賀迎新年,家人齊聚總是免不了準備及購買各式各樣的年菜及應節食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提醒民眾購買年節食品時,可以善用人體食安辨識器(眼、手、鼻、口),初步判斷食品
附檔連結:
標題:
春節買年貨,善用人體食安辨識機
發布日期:
2016/03/30
內容:
為加強化粧品衛生教育宣導,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特別於104年蒐集歷年發表之宣導撰文編印「一起粧水水 食藥署帶您化粧品聰明漂亮購」化粧品衛生教育宣導手冊,內容主要分為三大部分,首先為認識化粧品,向民
附檔連結:
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51380&chk=97508DE9-485C-45C9-911D-2DB05B89F
標題:
一起粧水水 化粧品衛生教育知識起步走
發布日期:
2011/04/01
內容:
瑞士衛生單位於2011年3月31日發布回收訊息,Permamed公司回收Iberogast口服液劑之市售品,回收原因為藥品之說明書所標示之使用劑量,可能導致過量,故予以回收。 Iberogast口服液
附檔連結:
標題:
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有關瑞士Permamed公司回收Iberogast口服液劑,國內並未核准輸入該公司所回收的藥品
發布日期:
2018/04/30
內容:
電子表單審核測試電子表單審核測試電子表單審核測試電子表單審核測試電子表單審核測試電子表單審核測試
附檔連結:
標題:
電子表單審核測試
發布日期:
2023/05/17
內容: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國內缺藥問題一事,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說明如下: 一、西藥供應資訊平台自112年3月25日至112年5月9日,共計接獲159件藥品短缺通報案件,其中經調查無短缺案件
附檔連結:
標題:
有關近日媒體報導國內缺藥問題一事,食藥署已持續積極處理
發布日期:
2015/04/29
內容: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主辦之「亞太經合會(APEC)食品添加物管理及檢驗技術亞太研討會(APEC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and Related Scie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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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藥署盛大舉辦「APEC食品添加物管理及檢驗技術亞太研討會」
發布日期:
2010/03/09
內容:
有關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臺北縣市抽驗紅麴產品16件,其中1件標示不符合規定,1件橘黴素超量。不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之產品,食品藥物管理局目前正進行了解,若查證屬實,將依食品衛生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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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品藥物管理局持續監測市售紅麴食品中橘黴素含量
發布日期:
2022/12/06
內容:
中式炊蒸食品種類多元,製程多樣,且含水量高,倘未妥善保存,或不當使用食品添加物,有致食品安全衛生疑慮,為維護國人食用中式炊蒸食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將啟動「112年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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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藥署啟動112年度「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
發布日期:
2018/11/15
內容:
為建構一完善的食安守護網,由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規劃,督導協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於今(107)年透過強化化學物質與食品添加物之管理規範、跨部會聯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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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安守護網-食添安心購」--政府攜手做,食添安心購
發布日期:
2021/08/02
內容:
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已於7月30日傍晚完成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端公司)生產首4批高端新冠肺炎疫苗(MVC COVID-19 Vaccine)共計265,528劑(批號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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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藥署完成首4批高端新冠肺炎疫苗(MVC COVID-19 Vaccine)檢驗並核發封緘證明書
發布日期:
2014/09/23
內容:
為保障大眾食品消費權益,自9月16日零時起倘於架上查獲「全統香豬油」或「24項豬油產品」違規產品,或使用該等違規油品製造相關產品,將依法裁處6-5000萬罰鍰。 自昨日(9/16)起展開市售油品及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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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31593&chk=35CBA829-C929-40A5-A57C-A90EF80EE
標題:
全面擴大稽查市售油品及相關製品,保障消費者權益(8)
發布日期:
2019/04/17
內容:
為使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並配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之修正,衛生福利部於108年4月17日預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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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預告修正「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草案
發布日期:
2010/09/23
內容:
日本衛生單位 於 2010 年 9 月 14 日 發布藥品回收訊息, マイラン製藥株式會社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回收 1 批フェノバルビタール「ホエイ」 (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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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有關日本マイラン製藥株式會社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回收1批フェノバルビタール「ホエイ」(Phenobarbital)散劑,國內並未核准輸入該公司
發布日期:
2015/11/12
內容: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署長信箱接獲檢舉大賣場販售含有非國內准用添加物「溴化植物油(Brominated vegetable oil,簡稱BVO)」之進口碳酸飲料,食藥署於104年11月11日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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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mID=19&id=47204&chk=7C60BB5E-1417-42C8-A8B9-1B021A484
標題:
食藥署會同衛生局、保七總隊查察進口市售碳酸飲料含有非准用添加物溴化植物油(BVO)案辦理情形
發布日期:
2017/08/07
內容: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維護民眾使用接觸面含塑膠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之安全,積極貫徹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從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等環節,將於近期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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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藥署啟動「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稽查抽驗專案」
發布日期:
2020/06/18
內容:
現代人工作繁忙,方便又快速、僅需復熱即可食用之調理食品,已成為外食族的用餐首選,為維護民眾食用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啟動「109年度市售流通冷凍冷藏調理食品稽查專案」,加強市售冷凍冷藏調理食品之查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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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藥署啟動「109年度市售流通冷凍冷藏調理食品稽查專案」
發布日期:
2020/03/25
內容:
在炎炎夏日來一杯手搖飲料已成為國人的小確幸,為維護消費者夏季飲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109年度現場調製飲品稽查專案」,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販售現場調製飲料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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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食藥署啟動「109年度現場調製飲品稽查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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